问题 |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相关知识 |
释义 |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后,2006年7月又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对于原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在机动车和行人均有过错情况下,加重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内容。在2007年底又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原76条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76条的条文规定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坚持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在机动车一方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赔偿责任。 在实际理赔过程中,一般是按交强险先行赔付,责任方机动车支付超出限额部分,如机动车还有商业险,在机动车司机赔付后,司机还可以到保险公司报销部分赔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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