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对计划外生育的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以罚款: (一)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五年内每年处以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罚款。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未满当地规定生育间隔期提前生育的,每年处以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至间隔期满止。提前生育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未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处以双方年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至依法登记结婚止。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处以双方年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登记结婚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处以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除按前条第 (一)项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子女系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为三千元至五千元,农业户口的为一千元至三千元。第三十九条罚款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规定。第四十条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夫妻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居民和农民,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限期措施。城乡个体工商户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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