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个人房屋抵押登记的程序 |
释义 | 个人办理抵押是指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办理个人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没有产权纠纷,签署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抵押情况后退还申请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除填写《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之外,抵押双方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1)抵押人提供材料: ①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③产权人未婚或离异的须提供单身证明;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⑥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评估报告; ⑦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房屋出租情况的说明(房屋如果已出租,需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告知承租人抵押情况)。 ⑧以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2)抵押权人提供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提交) ②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提交)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④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抵押变更登记的,提交变更的抵押合同或补充抵押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只交纳房证印花税5元/本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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