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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廉租房五年后买卖有什么规定
释义
    廉租房不能买卖。廉租房只租不卖,租给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宅的困难而建造的普通住宅,廉租住宅获得使用权的前提是,符合廉租住宅供给条件的本人(家庭)向政府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购买、租赁、补充,廉租住宅没有继承权。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分配租赁的方式,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助金为主,以实物租金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行的《公共租赁住宅和廉租住宅并行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各地公共租赁住宅和廉租住宅并行,并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宅。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拥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家庭之间有法定赡养、赡养或抚养关系,共同生活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住宅管理部门确认其他地方没有住宅的。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异同与中国其他住房保障措施的经济适用房相比,经营方式、目标对象、住房来源等方面有以下不同:经济适用房来源为新住房,廉租房来源多样化,包括新住房、空房、危险住房改造、旧住房改造等。廉租房只租不卖,经济适用房用于销售。廉租房面向城市贫困人口租赁,只征收象征性房租的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支持、建筑标准控制、利润限制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的城市居民以低价市场价格出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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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