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
释义 | 律师分析: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冷藏设施、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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