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理或判决尚求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是按原来的刑法的规定来处理,此时,新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新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的刑法处罚比原来的刑法轻,则按新的刑法处理,新刑法就有溯及力。比如,刑法修正案(八),是今年的2月25日通过,把盗窃罪的最高刑--死刑取消了,这样,对于在今年的2月25日前发生的现在正在审理的盗窃案件,或者是在今年的2月25日前已经审理完毕,但是判决尚未确定的盗窃案件,则就要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也不能判处死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