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量巨大的(以50 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 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必须具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即包括违反立法机关制定的《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又包括违反国务院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森林保护法规,而且还包括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律、法规帛定的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部门规章。 2、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必须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虽有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而是属于其他诸如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 滥伐林木的数量必须达到较大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滥伐森森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但其数量没有达到较大,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