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的分类有: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证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证据的表现形式又可把证据分为以下几种: 1.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相关文件等证据。 2.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3.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如相关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 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7.勘验笔录 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8、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2、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