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持迁入方迁入申请,迁入方户口本复印件,迁入方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同意迁入证明,被迁入者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到迁入方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再将准予迁入证明拿到被迁入者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迁移证,到此手续完成。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