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刑事证明责任一般由谁承担 |
释义 | 1.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2.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3.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如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机关)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但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 4.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收集的证据,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证向法庭提供。 5.法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法院取证时可以通知辩护律师或者检察官到场。 6.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被告人主动认罪,没有其他证据的,法庭不予采信。 7.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辩护人和被告人有举证权。 一、检察院出批捕书是否要调查取证 检察院出具批捕书,要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需要有证据支持的,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犯罪的事实,或者违反取保、监视居住情节严重,才能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案件立案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犯罪嫌疑人,并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只要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就应当在立案后继续侦查,采取各种手段调查取证,最终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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