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定义及区别 |
释义 |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越权代理是有部分代理权,但超越了约定的范围,而无权代理则是完全没有代理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越权代理中仅超越代理权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属于有权代理。无权代理的合同需经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代理人无效。被代理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追认或拒绝追认。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代理行为。 法律分析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 1、越权代理是有权代理,但是超越约定的代理范围;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而无权代理的合同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追认的不对代理人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前两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拓展延伸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权力边界与代理关系的界定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是在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概念。越权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在超出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即代理人超越了其被委托的权限范围。而无权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根本没有被授权代理的权力,却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行为。这两种代理形式在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在代理关系中,权力边界的明确界定对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因此,准确界定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权力边界,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越权代理是有权代理,但超越了约定的代理范围;而无权代理则是没有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越权代理中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属于有权代理。无权代理的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准确界定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权力边界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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