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条到期后,如果还有主债权,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如果是保证担保,未超期限或还在六个月内,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计算。1、借条到期后,若主债权仍存在,担保物权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承担提供责任。 2、若为保证担保,未超出约定期限或借条到期6个月内的,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