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苏申外港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独墅湖以西的吴中开发区用地,共约7.18平方公里。 二、规划重点 1、用地调整:根据上位规划的调整、相关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变以及现实情况的制约,对部分用地性质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涉及到部分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同时根据用地调整带来的规划人口的增加,使得小学、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的规模也进行相应调整。 2、道路调整:保持区域内主干道路骨架不变,结合用地调整优化部分支路。 3、地块的控制指标调整:依据现状条件的变化和城市形象的要求,调整规划区内部分地块的控制指标。从城市空间形态的角度入手,在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要求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