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其他遗嘱无效的情形 1、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2、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5、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6、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7、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8、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9、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