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探视怎么约定 |
释义 | 双方约定子女的抚养费和探望权,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探望过程中若有特殊情况,可以协商调整,但调整仅限于当次探视。为避免争议,离婚协议中应进一步约定带子女出行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次数不宜过多,孩子10周岁以上可听取其意见。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一、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探视怎么约定 以下是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子女探望权的约定: 双方婚生女XX离婚协议书中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上午九点到女方处接XX,在次日周日下午七点前将XX送回。每次探望过程中,若遇有特殊情况,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探望时间、方式可以做出适当调整,但该调整效力仅限于当此探视。 另外,探望权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恶意违反探视权的约定,譬如,一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气之下利用探望机会将孩子带走,另一方即使报警,派出所也不好处理。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离婚协议书中再约定一方将子女带出另一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另外待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二、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应注意原则 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当然,该条规定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外一方需要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同时能拥有对孩子探望的权利,在离婚协议当中对于探视的约定,需要进行关于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上的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争议。 结语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望的约定至关重要。双方应明确约定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和探望次数,以及具体的时间和方式。同时,应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带子女离开另一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恶意违反探视权的情况发生。探望次数应适度,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原则。在孩子10周岁以上时,还应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的独立意志。离婚后,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应由当事人协议,如协议无法达成,则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权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利。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有助于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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