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再审不需要交 诉讼费 ,但是特殊情形除外。根据《人民法院 诉讼 收费办法》第28条及 民事诉讼法 和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 诉讼费用 ;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 一审 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而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负担案件受理费。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