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都是属于违法行为。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