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大多数项目的质量保证基金准备金率不超过百分之五,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的最新规定是百分之三。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没有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五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但对于一些新的或有风险的项目,发包人将预留很大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作为对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