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保质金比例是多少? |
释义 | 质保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款的3%,并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保证金管理方式。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将随资产一同移交给使用单位管理。 法律分析 现行办法质保金不为工程款的5%。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拓展延伸 工程保质金的规定及适用范围 工程保质金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一笔金额,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工程保质金的比例和适用范围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工程保质金的比例通常在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具体比例会根据工程性质、规模、难度等因素进行调整。工程保质金适用范围涵盖了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工程保质金的设立旨在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业主的权益。因此,合理制定工程保质金的规定及适用范围对于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工程保质金的合理设立和适用范围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工程保质金的设立旨在促进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工程质量,确保业主权益。因此,合理制定和执行工程保质金制度对于推动工程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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