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分类 |
释义 |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针对同一工程签订两种合同如何纳税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不止约定了制造事项,还有安装等事项,那么在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就不止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和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制造的产品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属于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二、工程合同的税率是多少 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款就是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所得。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工程款是属于纳税范围的,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因此,工程合同的税率包括了以下几项: 1、增值税:按照工程结算款计算增值税,税率是11%。 2、城建税:按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计算缴纳,税率3%。 4、印花税: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的0.3%计算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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