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通常理解解释。对有多种解释的,应不利于提供方。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应采用非格式。若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加以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该选择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该采用非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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