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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案件
释义
    法律分析:一、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二、各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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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