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并对犯罪嫌疑记录是无法消除的。一旦该记录损害了合法权权益,这个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一、公安机关留存案底和记录的目的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 2、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 3、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