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亲子关系是否可以被断绝?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不能断绝。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考虑父母双方的情况,如生育能力、子女健康成长等,可优先考虑一方的要求。如果父母条件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则可优先考虑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他们的意见。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所以是不能断绝的,我国法律也不支持断绝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孩子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因此是不能断绝的。我国法律也不支持断绝关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孩子归属的问题,根据子女年龄和各方的情况,法律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且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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