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办非企业不可以做股东。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