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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瑞士政府放弃另外的版权立法
释义
    瑞士,伯尔尼——瑞士政府将不会实施另外的版权侵权立法,声称那些非法复制内容的用户把省下的钱花在了其他娱乐花费上。
    瑞士知识产权部表示,它已完成了一份报告,该报告解决了是否需要制定另外的措施打击版权侵权这一问题。
    PCMag.com报道说:知识产权部的报告发现当一些内容创造者声称收入下滑时,其他人则承认收入保持稳定。
    尽管政府意识到很多民众下载内容,但很多民众也购买了各式各样的娱乐内容。
    政府称如果另外的版权立法能维持内容的经济利润,该法就行得通。在瑞士和荷兰,电影票的销量在1999年到2007年之间保持不变,这显示消费者一直在消费,没有必要进行另外的版权立法。(编译自newswire.xbiz.com)
    一、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版权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财产权(所有权)还是社会作为让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垄断权?对这一问题做出正确回答的前提是确定版权的理念:版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设立还是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福祉而确立?当然版权法律同时拥有这两种功能,但是那一项是它的基本理念呢?当作者权利和公众的福祉发生矛盾的时候谁是第一位的呢?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识的进步促进公众的福祉,为了鼓励新作品的复制和在公众中的传播,版权通过赋予作者复制和分发的专有权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了促进公众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这些权利有很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体现来。版权调整的权利涉及到三个利益群体——作者、发行者和使用者。版权法作为支持知识进步的基础既要考虑给与创造者和传播者报酬也要重视支付这些报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权利。从18世纪早期英国开始制定版权法开始,版权一直是为了试图平衡创作者(和他们的出版者)的权利与使用者的权利的产物,现在是将来也是。三个利益群体都在使用版权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来穿作新的作品,发行人在市场上分发作品,消费者在家中、学校和办公室使用作品,作者进行创造性的使用,发行者进行商业使用,消费者进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业问题的个人使用。对版权资料的创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会与发行人和企业主控制商业使用的目的发生冲突,这使得平衡各种竞争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复杂的是,不同团体的成员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立场。
    二、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协定》主要规定了对版权和相关权利(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的保护问题,它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等的规定是协调一致的,并对这些公约的规定有所补充。该协定主要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水平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措施与力度方面的要求。
    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保护客体不全面。我国有关立法的保护客体是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但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识。(2)救济措施不完备。例如,商标法、专利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是终局的;没有规定司法当局可以采取临时措施等。(3)保护力度不合要求。例如,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对权利人提供的民事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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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9: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