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
释义 | 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需注意:1)不能以与出票人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不能以与持票人前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明知票据有瑕疵的持票人可行使抗辩权;4)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进行抗辩。 法律分析 行使抗辩权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承兑人对汇票已进行承兑,而出票人欠承兑人的其他债务一直不履行,当票据背书转让到第三人之手时,按照票据规定要求承兑人付款时,承兑人不得因出票人没有履行他们之间的债务,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义务。至于承兑人和出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兑人可以通过民法上的方法解决。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A和B签一份合同,购买B10万元钢材,而B又欠C10万元债务,于是B签发10万元汇票给C,A对汇票承兑后,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有此情况下,A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C及C的后手履行付款义务。 (3)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庇,而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如某人拾到一张汇票,他为了避免付款人行使抗辩权,而背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明知这张汇票是拾到的,却还是取得汇票。此种情况,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4)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以进行抗辩。如:A声称欲售5万元电器给B,B签发一张由C付款的5万元汇票给A,其实A根本无货,这时B就可以要求C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结语 行使抗辩权需注意:(1)票据债务人不能以与出票人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承兑人应履行票据义务;(2)票据债务人不能以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合同纠纷不影响汇票付款;(3)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疵而取得,票据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4)票据债务人可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保护持票人权益,维护票据交易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权利保护的准据法】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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