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局长能抓检察长。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抓捕罪犯,维护社会秩序,只要检察院的检察长犯了罪,公安局局长有权利抓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工作的时候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不是上级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