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案件承办人变更的意思是原来是张三承办的案件,变更为李四承办了。承办人变更,除当事人申请回避外,大多是因为承办法官单位或者工作变动,或者是因为案件较多,身体健康等原因造成的。承办人变更很正常,不必为此太过在意。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