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的规定,各村集体土地的划分以农村为单位来进行的,并且在近几年实行的农村土地改革,也明晰了土地的权属,现在很多村民的手中已经陆续拿到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但对于集体土地来说,未发包到户并且由村集体统一进行经营的这部分,流转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个难题,这个难题就是土地的四至界限不清晰,村集体总是拿不出强有力的权属证明,进而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土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条 中有明确规定,宅基地及土地等非私人财产,是不可以继承的,不过地上的房屋或地上的附着物是允许继承的。有一些村民认为,不管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到最后都是自己的,家里老人去世后,那么就应该由子女来继承。这样就会引发宅基地“一户多宅”这个问题,而且耕地也因为继承导致人均占有量不平衡等,会产生一系列的土地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