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衍生问题: 财政预备费使用范围 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支出;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省市县新出台政策形成的新增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预备费按照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并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