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可否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
释义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公司如果任意的收购本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而变相减资;同时导致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从而使资本虚置,就是有一部分公司的资产是虚无的;另外,属于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因为公司自身也属于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主体。 2.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首先,实现质权时出卖这些股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次,出卖又属于发行行为,未经过法定程序。 一、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转让公司股份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会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而股份转让协议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还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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