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给抚养费可以不让看孩子 |
释义 | 不可以,监护人没有权利不给对方看孩子,这是权力不能剥夺。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一、子女探视权是指什么? 子女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享有的身份权。经民政部门协议行使探视权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的探视权,父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执行申请权,如果对方带走孩子,只要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但对方通过带走孩子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暂停对方的探视权。 二、不支付抚养费还有探视权么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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