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外部关系,一是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一是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前者,如一人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的有效,其他诉讼行为,只要对全体共同人有利的,也应视为有效。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起上诉,基于权利或义务的共同性,以及与对方争议的不可分性,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为上诉人。后者,如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成立和解协议,需要全体共同诉讼人意思表示一致。法院生效判决中如果分别确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的权利或义务,在执行程序中可分别执行的,各权利人可各自作出意思表示,既可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也可以与义务人达成和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