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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设立申请的监督管理
释义
    目前,我国的基金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国务院明确规定,除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核准及监管工作须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外,中国证监会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关。各地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当地的基金市场履行监管职责。基金业的行业自律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则在对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责。
    (一)对设立申请的核准
    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从严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同时,严格进行开业审核,将现场验收结果作为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开业的必要条件;证监会还建立了基金业务培训制度和内容涵盖法律、基金、证券、金融的考试考核制度,从严选拔合格、称职的候选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二)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主要有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1.非现场监控。
    非现场监控主要通过分析报备材料的方式来实现。为能及时、全面、动态把握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完整的报备材料制度。基金托管人须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基金持有人名册和对管理公司的监督报告等材料;管理公司须定期报送监察稽核报告、基金运作报告、公司财务与自有资金运用情况报告等;基金托管人和管理公司还须不定期地就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和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不定期地讲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更新后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料及其脱离原单位人事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基金的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号和证券经营机构名称等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中国证监会监管基金运作的重要手段。中国证监会通过现场检查,更深入地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以及基金的运作状况。现场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每季度进行一次的现场检查,侧重基金运作、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基金托管人和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不定期的检查则针对发现的问题或接获的举报,由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人员及时进行。
    中国证监会还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实行年检制度,并把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列入年检内容。年检是对基金托管人、管理公司以及基金运作进行的全面现场检查。
    3.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及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等。
    (1)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有关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技术配备及内控制度的建立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等。
    (2)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
    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分为对基金设立、募集与交易的监管和对基金运作的监管,这是基金监管的重点。
    对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基金设立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的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应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募集前三天,基金发起人应在指定的报刊上登载招募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申购、赎回场所或上市交易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等。
    对基金运作的监管主要包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有关规定;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不得有禁止从事的行为;基金有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基金收益的分配、信息披露、专用交易席位的使用符合规定等。
    (3)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托管部门专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门内部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机构设置、技术配备、和管理制度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等。
    1998年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上述三方面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代销基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9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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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