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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释义
    法律分析:
    中国《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加强对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于1993年3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是对乙炔瓶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均应符合《规程》的规定。《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诀瓶。不适用十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茁力容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四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广]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五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六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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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8: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