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持续加大重点地区来(返)沈人员管控力度。密切关注国内疫情动态,持续加大重点管控地区和重点关注地区来(返)沈人员排查管控力度,对南京市、张家界市、郑州市、扬州市以及其他域外重点地区来(返)沈人员严格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等管控措施,彻底阻断和消除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 二是持续强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扩散。精准管控所有风险人群,彻底阻断疫情传播。截至8月6日16时,已累计排查到密切接触者331人,次密切接触者1357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目前已全部解除隔离医学观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