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伤残鉴定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等。 伤残鉴定的鉴定项目具体如下: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