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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育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释义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3.行为人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如下:
    1、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3、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
    2、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4、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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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