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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释义
    破产管理人是传统大陆法中的概念,我国现行破产法称之为“破产清简组”。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和理论准备的薄弱性,现行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在破产清简组问题上,不仅名称内涵浅显单一,难以涵盖破产法的多种功能,而且清简组的组成成员极不合理,尤其是在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此,本文认为,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一、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执行职务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监督机制的具体内容而言,尽管各国破产立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说来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内部监督。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所谓内部监督,就是为破产管理人规定良心上的注意义务,也即设定高标准的注意义务。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64条规定:“?一?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其职务;?二?破产管理人怠为前款注意义务时,该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德国1994年破产法?以下简称“德国破产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因其过失违反本法规定义务时得向所有相关参与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负有一个普通诚信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勤勉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8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执行其职务”。这里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民法中所指的善管注意义务,它是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之有无的较高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指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具有的注意,用来评价具有相当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在为具体行为时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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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