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如下: 1、去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房屋价值; 3、评估结果出来后,拍卖保留价根据评估价值确定; 4、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屋。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拍卖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格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降价拍卖。拍卖房屋最多可以拍卖三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