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哪些职业? |
释义 |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为了适应他们在生长发育阶段的需要,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分析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为了适应他们在生长发育阶段的需要,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此外还包括《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劳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劳动。同时,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具有危险性的劳动。因此,未成年人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劳动。 结语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为了保障他们在生长发育阶段和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同时避免他们受到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侵害。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这些劳动。 法律依据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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