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3 |
释义 | 合肥市高温补贴标准:夏季工作中,露天工作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津贴只适用于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合肥市气温超40℃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并增加休息时间,严禁延长工作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法律分析 合肥高温补贴标准 合肥市夏天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合肥市气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结语 合肥市夏季高温补贴标准旨在保障企业职工在高温条件下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规定,高温津贴将根据工作环境的不同进行发放,确保在高温天气下从事露天工作的职工每月至少获得60元的津贴,而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情况下,每月津贴不低于45元。需要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并非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只有在高温条件下从事露天工作或无法降低室内温度的职工才符合条件。此外,合肥市还规定了当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并要求在35℃以上、40℃以下的高温时段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严禁延长工作时间和违规加班,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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