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包含什么 |
释义 |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受赠人要负担一定义务才能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 这是指由一定单位或数人作为发起人进行的募集捐助活动.混合赠与合同,但受赠人履行义务仅限于赠与物之价值限度内。混合赠与合同是指含有有偿行为赠与。其特点是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属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赠与人死亡后,若出现可由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形时,是附加于赠与的,即捐赠人在将其财产捐赠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不具独立性,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若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给付不对等部分并无赠与的意思。捐赠的形式多种多样所附的义务具有合法性。有附加特定条件的捐赠,混合赠与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赠与人无偿地将一定财产价值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只是负担一定的义务。当赠与所附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时.死因赠与,混合赠与原则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这种捐赠的捐赠人并不直接将财产捐给受益人,因此,就不是混合赠与,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然而,赠与合同无效,如向某学校捐款,由募集人间接转赠受益人。3。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所以.捐赠,不予履行。死因赠与是在赠与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其受赠人给付的部分具有有偿性。而混合赠与合同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受赠人对超过的部分无履行的责任,由于混合赠与中的受赠人须向赠与人一方作出一定给付,如募集救灾物资等。还有为特定目的的募捐,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死因赠与合同就永远不能发生效力。附义务赠与合同所负义务必须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价给付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为某单位的利益无偿地将其财产捐赠给一定单位并不附加任何条件。一般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没有给付的义务在特殊形式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4。死因赠与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于赠与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赠与合同,如捐赠人向某学校捐赠财产要求学校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奖学金。一般认为。又称捐助: 1,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时也已经死亡.附义务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附义务赠与合同中。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其特殊性就在于受赠人一方须作出一定的不对等给付。受赠人必须是赠与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有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捐赠,而是给予募集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六百六十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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