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矿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权承包(劳务承包)是一种“纯粹”的承包方式,即当事人约定共同采掘或者将采矿权中所包含的生产经营管理赋予他人,给付承包人一定的劳务报酬、享有承包人的劳务成果,但采矿权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在此种情况下,采矿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采矿权承包他人。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该种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只要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通过本所律师进行的案例检索,各级法院对于该种方式的采矿权承包合同效力亦普遍持肯定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权承包合同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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