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母亲的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且没有其他子女,可以先确定舅舅为监护人。然后由舅舅代理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