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过度医疗判定是什么 |
释义 | 如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过度医疗的,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对方无医嘱、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医保类药品等。对方可以起诉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用药合理性、以及用药与本次事故关联性进行鉴定,法院会根据鉴定意见核定对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一、如何认定医疗欺诈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类似于摇号形式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包括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二、医疗过错的类型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1)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2)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3)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1)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 (2)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 (3)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 (4)用错药物; ④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1)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2)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3)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1)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2)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3)麻醉管理不当: ①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2)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⑥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 ⑦全麻因改变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血的过错 ①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 ②输入有污染的血。 ③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3)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4)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5)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民法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学理上经常以过失举轻以明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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