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保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厂长(经理)或生产副厂长(副经理)终审批准。(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报保卫部门终审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