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爱心专座让座有规定吗 |
释义 | 爱心专座让座有规定。按照地铁、公交车上的“爱心专座”的制度设计,享有“爱心专座”优先乘坐权的是“老弱病残孕”群体,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群可能惠及的范围更大一些。其他普通乘客上车时,应当优先选择非“爱心专座”座位乘坐,只有在没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且其他普通座位没有空座的情况下,普通乘客才可以使用“爱心专座”。但一旦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上车后,那么普通乘客就应当把“爱心专座”让出来,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 “爱心专座”,有一个“专”字,本身就有专属、专用的意思,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无视“专”字所涵盖的享有优先乘坐权的“老弱病残孕”群体,设置“爱心专座”将无意义。“爱心专座”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仅凭道德引导也许远远不够,应当进一步制订更加具体的“爱心专座”使用范围,明确其使用性质,建立奖惩体系,加大引导监督,让“爱心专座”的善意真正落到实处。 但是也应该考虑到,有时年轻人为工作劳累一天,精疲力竭,或者身体不适,坐着休息一会也无可厚非。在这些情况下,他们也同样属于“有需要的人群”,不应该因为没有主动让座而受到旁人的指责和谩骂。爱心座位不是老年人的“专利”,用道德绑架的方式,强迫他人让出座位,违背了爱心专座设立的初衷,也会寒了很多人的心。礼貌应该是相互的。年轻人主动给老人让座是文明的体现,包容不让座者也是一个和谐社会中应有的文明素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可见,公共交通部门提供爱心专座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必须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显然,老年人有权享受公共交通部门配备的优待和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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