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旧对比 -民事诉讼 |
释义 | 法律分析: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的修改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的情况,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增强了当事人的信心,因为当事人往往会觉得向原审法院进行申诉无法得到原审法院的纠正。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明确哪些情形下,法院应对申诉案件进行再审,是保障公民申诉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本次修改将法定的再审事由从原来较为原则化的五项增加到十五项(包括十三项列明的情况和最后一款中规定的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裁判的两种情形),程序与实体并重,增强了操作性,细化了判断标准,减少了随意性,可以有效地避免应再审而不再审的情形,对法院的审查工作起到了明确的指导作用,从而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对当事人而言,再审事由的具体化,既不是鼓励当事人不停地申请再审,也不是限制当事人再审,而是使当事人有更明确的行为指向,避免盲目地申诉或反复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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